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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護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

除了《水汙染防治法》第56~63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進行了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對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汙水,已設置的排汙口必須拆除;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置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汙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原有排汙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準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

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要求,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汙水和其他有害廢棄物;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汙染當地地下水源。具體規定: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汙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

二級保護區內: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製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汙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淨化的汙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汙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準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采取防滲漏措施;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汙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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