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R BUSINESS

關注協同 關注世界

水土保持監測及驗收

開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四十一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作類型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麵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

第二條第四款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應當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其中,實行承諾製或者備案製管理的項目,隻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庫專家。


工作流程


圖片2.png


工作成果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關於項目的備案證明文件或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備案證明。


284680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