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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

開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製。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工作類型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麵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第二條第一款

征占地麵積在5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麵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其他審批部門)審批,其中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製管理。征占地麵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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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關於項目的行政許可決定書。

284680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