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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

項目驗收定義

項目驗收,也稱範圍核實或移交(Cutover)。它是核查項目計劃規定範圍內各項工作或活動是否已經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令人滿意,並將核查結果記錄在驗收文件中的一係列活動。在項目的結束過程中,依據項目的原始章程和合法變更行為,對項目成果和全部之前的活動過程進行審驗和接收的行為,叫做項目的驗收。項目驗收時,要關注如下三個方麵:1、要明確項目的起點和終點;2、要明確項目的最後成果;3、要明確各子項目成果的標誌。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環保部製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汙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項目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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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的驗收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工作,而建設工程的驗收則更加複雜,需要多方的協同合作。因此還要參考更多的相關資料,並在實際工作中積累經驗。

環保驗收審批流程

環保驗收審批流程主要分為申請與受理、現場檢查及審查、項目審批、信息公開。

  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分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驗收監測或調查單位開展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編製完成並經技術審查後,由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竣工環保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環境保護部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並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出具受理單或不予受理單。對不予受理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2、現場檢查及審查:環境保護部按建設項目驗收現場檢查分類目錄組織(I類建設項目)、委托環保督查中心或省級環保部門(II類建設項目)進行驗收現場檢查,並按月對完成驗收現場檢查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

  3、項目批準:經驗收審查,對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按相關程序辦理驗收審批手續。

  4、信息公開:對已受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的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部公示渠道按月分別在《中國環境報》公示名單、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公示具體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通過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每季度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內容為: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審批時間。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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