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
其他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及其他國務院、雲南省相關法律、法規。
工作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法規依據 | 報告類型 | 具體要求 | |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 規劃環評報告書 |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製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 |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 報告書 |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環境影響登記表 |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麵評價 |
報告表 | 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 ||
登記表 | 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
工作流程
工作成果
規劃環評:取得審查小組專家簽字的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環評: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下發的關於項目的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