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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申報

排汙許可定義

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度(以下稱排汙許可製)是依法規範企事業單位排汙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製度,是我國固定源環境管理的核心製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汙許可證並依證監管實施排汙許可製。企業要嚴格按照排汙許可證排汙,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

為落實排汙許可製度,2016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發布,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是依法明確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的指導性文件。12月底,環保部印發了《排汙許可證暫行管理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以下簡稱《規定》),代表我國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度(簡稱“排汙許可製度”)全麵開展,環境管理進入了全新時期。《規定》提出: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是依法規範企事業單位排汙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製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汙許可證並依證監管實施排汙許可製。排汙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汙許可證,按證排汙,自證守法。環境保護部門基於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放排汙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排汙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2018年1月10日,環保部印發《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4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排汙許可證核發程序等內容,細化了環保部門、排汙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法律責任。《辦法》是對《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延續、深化和完善,是內容上的進一步細化和強化。《辦法》根據部門規章的立法權限,結合火電、造紙行業排汙許可製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對排汙許可證申請、核發、執行、監管全過程的相關規定進行完善,並進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辦法》明確了排汙者責任,強調守法激勵、違法懲戒。《辦法》規定了企業承諾、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五項製度。企業承諾並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是企業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重要前提,自行監測、台賬記錄、執行報告製度是排汙單位自行判定達標、及時發現運行過程中的環保問題以及核算實際排放量的重要基礎,是企業自證守法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環保部門核查企業達標排放、判定企業按證排汙的重要檢查內容和執法依據。信息公開製度是強化企業持證依證排汙意識,引導輿論監督,形成共同監督氛圍的基礎和重要手段。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程序

排汙單位在規定的申請時限,登錄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進行網上注冊,並填寫排汙許可申請材料。

申請前信息公開結束後,排汙單位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寫《排汙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並按照平台“業務辦理流程”,將相關申請材料一並提交。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麵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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